潮汕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2022年核準稿)
序 言
潮汕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是1999年8月30日由教育部批準設立的?茖哟胃叩嚷殬I學校,舉辦者為廣東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范管理與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是潮汕職業技術學院,中文簡稱是潮汕職院。 學校英文名稱是Chao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簡稱是CSVTC。 學校官方網站網址是http://www.cspi.edu.cn。 學校舉辦者是廣東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學校開辦資金是人民幣3000萬元。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學校董事會董事長擔任。 第三條 學校法定地址是廣東省揭陽市普寧市大學路1號。 第四條 學校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登記管理部門是廣東省民政廳。 第五條 學校辦學性質是非營利性民辦?茖哟高等職業學校。 第六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緊貼地方產業和人才需求開設專業,以電子商務專業群、財會類專業群、管理類專業群、檢測技術專業群、信息技術專業群、應用技術專業群、建筑裝飾專業群、服裝類專業群、師范教育類專業群為主,形成各專業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的應用型學科專業體系,培養專業素養高、實操能力強、勇于創新、敢于創業的人才。學?筛鶕l展需要增設或者優化調整專業和專業群。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并按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統一招生錄取。 第九條 學校實施?聘叩葘W歷教育,采用全日制與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據法定要求確定修業年限,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十條 學校;沼“潮汕”二字的漢語拼音首字母即“C”和“S”進行變形,組合成揚帆啟航的船只形狀,背景為地球并用海洋之藍色,寓意著潮汕人敢于拼搏、勇闖天下的精神,詮釋了常言所道的“有潮水的地方就有潮人”這句話,也是對潮汕學子遍布全球的展望。圓形邊緣下方和上方是學校中英文全稱對照。圖示:
第十一條 學校校訓是敬業博學、厚德強技。 學校校風是團結活力、奉獻創新。 學校學風是善思樂學、自信進取。 學校教風是務實樂教、正己愛生。 學校校歌是《勇立潮頭》,由齊廣武、李育華作詞,由劉中雷作曲。 學校校慶日是每年8月30日。 第十二條 學校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委派代表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 (二)根據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三)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了解學校教學、管理、財務等狀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支持學校依法按章程自主辦學,依法治校;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籌集辦學經費,不斷改善辦學條件,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持續的經費支持和保障; (三)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不得侵占學校的法人財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變更,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 學校舉辦者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二)按相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根據政策要求制訂招生方案;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自主設置和調整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 (五)聘任和解聘教職工,開展職稱評聘; (六)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依法使用和管理學校經費; (七)積極開展同國(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教育、科研、文化、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章程; (二)加強教育教學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維護學校、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五)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十八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經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成立中國共產黨潮汕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揭陽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學校黨委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嚴格遵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黨章規定建立各級基層黨組織,并按期換屆,確保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一)學校黨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設委員7名,每屆任期5年,其中,設黨委書記1名,副書記2名。學校黨委對黨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按照程序選舉產生黨委領導班子。黨委書記由學校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任命;黨委書記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督導專員。 (二)學校二級學院或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二級學院黨組織每屆任期為5年。 (三)學校二級學院以下級別的單位或職能部門設立黨支部,應當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職能機構相對應。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為3年。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高質量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教育理論和業務知識以及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加強黨對學校的領導,推動學校發展,支持學校董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促進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 (四)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五)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扎實開展紀律教育學習月活動,創新廉政教育模式,增強廣大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學校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學校黨委會議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加強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 (一)明確學校黨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保證學校黨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落實學校黨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委領導班子。 (二)健全學校黨委與學校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及學校黨委與行政管理層聯席會議制度。完善二級學院黨組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的決策內容和程序,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教育教學重要事項,黨組織要把好政治關;教職工黨支部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決策,對教職工職稱評定、崗位(職員等級)晉升、考核評價等進行政治把關。 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要,由學校黨委書記或校長主持會議,并共同協商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學校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三)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四)涉及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黨組織要參與討論研究,重點從堅持黨的領導、把牢正確辦學方向、嚴把領導人員的政治素質、維護校園和諧穩定等方面提出明確意見,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 (五)學校在干部選拔任用提交討論學校中層以上干部任命事項前,必須經過黨組織審核同意。黨務干部的任免由學校黨委最終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黨的規定設立機構、配備人員、保障經費,明確工作職能和工作保障機制。 (一)學校黨委健全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監察、教師工作等部門,獨立設置組織部、宣傳部等黨務工作部門,配足配強專門力量。 (二)學校黨委根據辦學規模配備3名校級專職黨務工作人員。每個二級學院黨組織至少配備1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超過3000人的二級學院黨組織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同時,每個二級學院黨組織配備1-2名專職組織員。 (三)學校黨委應將黨務工作人員和組織員的培訓納入學?傮w培訓規劃,每年開展集中培訓不少于1次。 (四)二級學院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列入學校中層正職干部管理,兼職從事黨務工作的人員參照本校行政人員標準計算工作量。 (五)學校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學校配套經費不少于上級撥付黨建工作經費和黨費返還總額;黨建工作經費開支按照規定經審核后,由學校黨委書記簽批審定;建立黨委經費專戶,保障經費使用和管理,落實審批制度;提供固定黨建活動場所,按規定配備必要設施。 第二十三條 學校成立中國共產黨潮汕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作為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學校紀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保障學校各項工作健康發展。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學校決策機構,按照本章程和相關規定開展活動。學校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立董事會決策、校長負責、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教授治學、民主參與的內部治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學校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學校黨委書記、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學校董事會由5-9人的單數組成,設董事長1人、執行董事1人。董事長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董事會授予的職權;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委派,學校校長和黨委書記為董事會當然董事,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執行董事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換屆,由本屆董事會提出方案,并按《潮汕職業技術學院董事會章程》規定產生新一屆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在任期內違反法律、法規或被調離崗位或辭職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罷免,并按該董事的原產生方式,在3個月內產生繼任董事,繼任董事的任期為本屆董事會剩余任期。 董事會成員變更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備案后,依法按程序做好相關董事會成員變更工作。 第三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人員總量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如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或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遇重大事情須董事會研究決策時; (三)經1/3以上董事聯名書面提議時。 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董事2/3以上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董事,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項、對會議討論事項的意見等內容。出席會議人數未達本章程規定的人數或不按董事會章程規定的程序開會,董事會會議所做出的決議無效。 董事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個人利益時,本人應予回避。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會議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少數服從多數。董事會會議形成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董事會會議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做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不同的意見應當記錄在案,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并對董事會的決定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由董事長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節 校長和校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1名,副校長若干名。校長由董事會遴選、確定、聘任。 第三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主持學校全面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在其分管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校長由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的中國公民擔任。 校長任期4年,期滿可以續聘。在任期內,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后可以提前解聘校長,校長也可以提前辭職,提前解聘或辭職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 第三十七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向董事會匯報學校工作; (二)實施學校的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教職工,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校長辦公會議制度(暨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董事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董事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參加時,由校長委托1名副校長代為召集和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學校行政部門負責人及與所議事項相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必要時董事會成員可列席。 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且會議必須有1/2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時,應當在會前向校長請假。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審議事項做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三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主要審議以下事項: (一)學校建設與發展規劃,審定專業設置和調整計劃; (二)學校的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 (三)人才引進和培養計劃,人事招聘與干部任免; (四)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預算外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 (五)以學校名義發布的涉及學校發展、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學校名義上報業務主管部門的重要文件; (六)重要的科研項目及實施計劃; (七)教職工職稱評聘方案、職務聘任和學校有關獎懲方案,獎勵申報中的事項和教師隊伍建設及學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八)學校招生計劃、收費標準、畢業生就業方案等; (九)其他須由校長辦公會議處理的工作和突發事件。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對所議事項的決定須做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校長審定簽發。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由學校辦公室存檔。 校長辦公會議的其他事項按照校長辦公會議制度執行。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負責檢查學校財務、人事、教學等辦學管理工作;監督、糾正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學校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舉辦者代表、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教職工代表各1人。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全體監事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學校董事、校長、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監事長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履行職責。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長按規定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會議討論事項提出意見與建議。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監督學校貫徹落實學校章程、董事會章程和貫徹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學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行為; (三)檢查學校執行董事會制定的用人原則和審批的年度教職工的人員總量及其工資標準的情況; (四)定期對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督導,對教學質量進行評估; (五)檢查學校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 (六)檢查資產的管理與維護保全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會議決議須經監事會2/3以上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校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依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完善學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委員人數與學校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由15-25人的單數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二級學院通過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經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由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設秘書1人,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四十八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施下列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五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必須達到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須經全體委員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詢和監督機構,是學校教學基本建設,包括專業、課程、實驗實訓基地、現代教育技術、教材、產教融合等建設項目的審議機構,是學校教學改革項目和優秀教學成果的評審機構。 第五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學術方向,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委員應在教學和學術上有較高的造詣,管理決策能力強;具有獨立的學術人格,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為人正直。
第五節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建并負責職稱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各1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黨委書記擔任。根據職稱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設置若干評議組。 第五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職稱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作為職稱評審的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學校職稱評審工作。評審辦公室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二級學院院長等人員組成。 第五十七條 二級學院成立職稱申報材料審核與推薦小組(以下簡稱推薦小組),負責申報人的申報材料和資格初次審查。推薦小組組長由二級學院院長擔任,成員由二級學院其他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五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 (一)評審委員會會議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參加,可委托副主任委員代為主持,評審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會議材料準備等工作; (二)評審辦公室安排專人通報年度申報工作情況以及評審指標; (三)評審委員會專家認真聽取評議組專家或者分工負責評議專家的情況匯報,審閱評審材料,在充分討論和評議的基礎上,進行獨立投票; (四)評審辦公室組織工作人員在學校紀委監督下進行計票工作,計票結果需由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簽字確認,計票結果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當場公布; (五)評審結果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后上報。 第五十九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從事黨團工作領導干部、輔導員申報政工系列職稱,促進學校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提升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學校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申報研究系列職稱,以提升行政管理隊伍的業務水平。
第六節 民主管理
第六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建立和完善教代會制度。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十二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校長、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六十三條 教代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教代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十四條 教代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以下簡稱學校團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的規定,成立學生會,支持其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開展工作。學生會是學生的自治組織,是學校黨政部門與學生溝通的重要渠道。學生會應積極支持學校黨政部門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九條 學校工會、學校團委等群團組織以及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規定,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將群團組織及群眾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 第七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校全體學生實現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形式。 學代會每年召開1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學代會常設機構2/3以上成員通過并經學校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學代會。 第七十一條 學代會的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代會常設機構、學生會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十二條 學校為學代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七十三條 學校支持學生在校內依法組建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活動。 學校黨委及學生工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社團進行規范管理和指導。 第七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社會團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建言獻策。
第五章 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和管理效能,按照學校辦學規模和有關規定合理設置黨政管理機構,按照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的實際需要,自主設置教學機構、教輔機構和科研機構。 第七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校、二級學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并可自主設置二級學院,自主調整管理模式。學校對二級學院進行目標管理,本著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明確二級學院相應的管理權限,指導和監督二級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自主管理。 二級學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或院長助理的數量根據在校學生規模而定。二級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根據學校授權,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七條 二級學院是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對外交流合作的組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教學的主體作用,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二)根據學?傮w規劃,擬定和實施專業建設發展規劃,制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和其它教學文件,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教研室建設工作,組織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推進教育教學改革,組織或參與課程開發、教材編寫,組織開展課程標準、實訓指導書和教學資源建設,積極開展科技、經濟、文化等社會服務; (四)擬訂專業教師配備和使用計劃,進行聘任教師的考核與初審,對本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提出初步意見,制訂和實施教師專業培訓計劃,選派優秀教師參加各類培訓學習; (五)制訂教學工作計劃,負責教學各環節的組織實施,負責教學秩序、教學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執行教學規范,嚴格教學管理; (六)負責學生考試考核和成績評定,負責畢業生的就業指導與推薦; (七)做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組織學生開展各種體育、文化、藝術活動和各類競賽活動; (八)完成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十八條 教輔機構、科研機構等參照學校二級學院的管理模式開展工作。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根據管理、教學、科研、網絡、財務、后勤、安保、醫療衛生等工作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機構和部門,為建設智慧校園、生態校園、人文校園和平安校園提供保障。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八十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八十一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任制。學校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管理。 第八十二條 學校對教師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 第八十三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考勤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依法獲取工作報酬、福利待遇,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四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完成本職工作; (三)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七)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執行以下制度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一)與學校發展水平和財力規模相適應的工薪福利制度; (二)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的表彰和獎勵制度; (三)與學校發展和崗位需要相適應的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 (四)參與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制度; (五)教職工權益保護與救濟制度,學校設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和職工爭議調解機構,按規定程序受理教職工申訴和調解。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制度。 第八十六條 學校定期對教職工進行考核,通過德、勤、能、績、廉進行評價,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任聘用、解聘、晉升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學校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將師德師風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 第八十七條 學校外聘教師、返聘教師、特聘教授和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學 生
第八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八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有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條件的,按照國家學籍管理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十二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十三條 學校表彰和獎勵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依法依規對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九十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九十五條 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金、困難補助、助學貸款、減免學費。 第九十六條 在學校接受繼續教育,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以及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八章 教育教學、科研管理和依法治校
第九十七條 學校把人才培養作為教育教學的中心工作,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堅持將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和工匠精神培育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大力推進現代學徒制和“1+X”證書制度,圍繞地方產業轉型升級和鄉村振興,積極探索和推進產學研項目,促進學生德技并修、全面發展,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九十八條 學校應重視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引導師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九十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課程教學計劃,規范教學管理,合理使用教材。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教學計劃要符合上級相關規定。 第一百條 學校積極推進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開創高等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融合的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之路。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建立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實施教學工作監控與評估制度,對人才培養、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畢業生就業質量等進行監控和評估。按照教育行政部門要求開展學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和發布學校教育質量年度報告。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學校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通過面向社會開展科技服務、技能和新技術培訓服務、技能鑒定服務、公益文化服務等方式,獲得社會支持。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穩步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學校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不斷提升治理能力,促進學校治理更加科學、規范、有序,不斷提升學校的辦學水平。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加強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學校為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對于涉及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涉及學校與師生權益的重大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事項的決策,應當事前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向社會公布辦學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一百零六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的學生和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經校友會的理事會批準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依法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在學校學習、進修、培訓過的受教育者,以及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兼職教師、特聘教授和客座教授自愿組成的聯合性、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梢暻闆r需要成立地方校友分會。 第一百零八條 校友會宗旨: (一)促進聯誼,交流信息,加強合作,資源共享,服務校友; (二)加強校友與學校之間的聯系與交流,增強學校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為學校的發展獻智獻策。
第十章 經費來源、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取得的學費和其他辦學收入; (三)政府的資助; (四)社會的捐贈; (五)孳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接受社會捐贈。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預算制度。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和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就業創業等辦學支出。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收取的費用全部納入學校財務賬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學校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基于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學校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發展。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將辦學結余轉入學校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學校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設立財務管理部門,分設會計、出納等崗位,會計和出納崗位人員應持證上崗,具有良好的履職能力。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接受捐贈遵循自愿、無償、?睿ㄎ铮⿲S煤唾~目公開的原則。 學校成立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領導、協調和管理接受社會捐贈工作。 學校制定捐贈管理辦法,定期對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并向捐贈者通報受贈財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采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確保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十一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地址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其他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的合并、分立,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并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若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由學校自行組織清算;若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若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學校終止時,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學校終止時,向審批機關交回學校辦學許可證和印章,并向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四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學校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提請上級黨組織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社會發展和學校自身發展需要由學校董事會予以修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修改章程: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本章程與之抵觸的;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的; (三)學校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原有章程的規定不符的; (四)董事會因客觀需要做出修改章程決定的。 學校章程有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內容時,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一百二十六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由董事長、校長或董事會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進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學校章程修改應當事先公告,廣泛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需經過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和黨委會議審議,并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同意。章程修改稿經董事會會議審定后,由學校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學校董事會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條 本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由學校向社會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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